虚构网络原石销售、虚拟货币投资……当心这些新型诈骗手段
7日,福建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福建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虚构网络原石销售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成立苏州翠之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人操某等人利用
【裁判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肖某某、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相结合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购日趋活跃,传统的以次充好、虚假发货、以寄错货为由拖延发货、换货等诈骗手段搭上了网络快车,使得被害人数、地域范围、受骗的金额都呈现爆炸式增长。此类犯罪因披上网购的外衣更具有难以辨识的欺骗性,一些被告人甚至是被害人在最初都认为这些行为仅仅是公司违规经营而已,有的认为这只是玉石行业中的赌石而已,并未意识到其危害性。有的被害人损失较小自认倒霉,有的被害人未能意识到危害性,被一步一步引入陷阱,损失不断扩大,损失最多的被害人被骗数额高达50多万元。通过该案的审理,提升了人民群众对这一类型诈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
二、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秦某明知同案人“夏某”(身份不明)欲转移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及他人名下的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非法钱款,再通过火币平台交易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转移,共转移3881万余元,获利7万元。已查明其中32480元系被害人被他人以网络贷款费用为由骗取的钱款。
【裁判结果】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2021年5月13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工具属性、匿名性、难追查等特征,利用虚拟货币成为电信诈骗分子跨境转移赃款的新手段。本案依法惩治为资金转移提供交易帮助的不法虚拟交易商,及时阻断诈骗集团的资金跨境转移通道,形成打击电信诈骗的合力。
三、诱骗投资虚拟货币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27日间,被告人余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先后雇佣被告人蔡某等8人,通过虚构身份的方式在脸书、
【裁判结果】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等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主犯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拟身份的方式以交友名义诱骗外国华裔投资虚拟货币,诱骗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买入虚拟货币后,再通过修改后台数据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以牟取大额客损。此类诈骗犯罪手段主要利用被害人对虚拟货币的不了解,作案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且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社会公众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合理预期未来收益,选择正规途径理性投资,自觉抵制虚拟币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东南网
记者:林先昌
来源: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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