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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博Vincent  

数字货币路在何方?

摘要:数字货币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满足网络交易。在互联网大发展的时代,人们发现在网络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交易行为。

数字货币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满足网络交易。在互联网大发展的时代,人们发现在网络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交易行为。而这种网上交易,若通过法定的货币结算,反而可能会成为交易的障碍,也与网络交易的便捷性不相符。为了满足网络交易需求,网络经营者均建立了自己的货币体系。例如:游戏网站中提供大量游戏中具备交易价值的游戏币,玩家使用法币购买,在游戏中用于各种交易。

 

网络货币从产生之日起,就引发了极大的争议。首先是这种货币的合法性,其次是网络货币的保障性。网络经营商通过自己设立的货币体系吸收了大量社会资本后,然后停止网站经营。社会主体投入大量资金得到的货币,在运营商停止经营后,事实上是毫无价值的。而没有保障的交易体系的建立、倒闭,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交易体系。从而引发反思,我们是否会建立一个有保障的网络支付体系呢。

一、 电子支付,中国走出了一条世界上没有的路

数字货币概念实际上并非起源于中国。欧美国家很早就已经建立数字货币的概念。但是,一直以来欧美国家的数字货币计划也就停留在概念当中。对于欧美来说,银行业发达,信用支付体系发达。对于电子货币,欧美国家普遍没有迫切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制度限制,欧美国家网上交易被严格限制,交易的受限制也延滞了数字货币的发展。

 

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有着其他国家不具备的人口规模。网络交易也没有与西方国家类似的限制。可以说中国的网络交易一直发展迅猛,不断刺激着数字支付的发展。在网络交易的高度发达情况下,中国建立了“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数字支付体系。这些数字体系运行多年,经受了各种考验,已经是成熟的、有安全保障的支付工具了。

我国的数字支付体系虽然发达,但也存在正式性不够的情况。原则上支付体系的建立,只能由国家进行。我国的数字支付体系的建立,却是由网络经营者自己摸索建立而成。这一方面是是因为银行业对于我国网络发展前景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太快,网络经营者不能等待金融业的缓慢决策,而自行寻找办法。这种支付体系的建立、发展,远远超出了当初设计者对其的功能预计。它具备了自我发展的特点,不断发展全新的内容与形式。

更为重要的是当初为了突破实体货币不能网上交易,而设计的支付体系。现在已经反过来冲击网络之外的交易。大量发生在线下的交易已经使用数字支付。可以说,我国出台数字货币已经具备基本条件。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数字人民币项目。2020年8月,开始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正在全面覆盖社会各个领域。

二、 数字货币对我国现行货币体系的影响

1、 改变了支付规则,推动了交易发展

数字货币支付更为快捷,结算方便。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在交易达成的同时立即完成支付过程,并保留支付凭证。这种快捷的支付方式,减少了传统贸易过程中的支付障碍,也在支付中提供更为安全的支付途径。在当今社会,支付的快捷优势将有利相关交易效率的提高。

 

2、 增加了个体支付能力,推动金融服务的进一步提高

在数字支付兴起之前,货币支付存在着各种障碍。货币支付,尤其是大额的货币支付都必须在金融机构的监管下进行。虽然这种监管,可以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可是也束缚了资金使用的便捷。很多主体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后,突然发现自己对于自己的资金已经失去了实质的控制。对于资金的使用,只有满足银行繁复的手续后,才可能实现。

与之相比,数字支付就没有了这许多限制。交易的支付通过数字形式在短暂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数字支付过程也不需要大量的支付审查。这也促成金融机构反思,如何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体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3、 数字货币的安全性需要加强保障

数字货币支付便捷,固然是可以为交易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其安全保障也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关注问题。数字货币支付后,损失很难追回。这也是近年来电信诈骗兴起的主要原因。犯罪分子远在万里之外,骗取被害人通过数字支付方式,短时间内转走全部财产。这就提醒我们,数字货币如果用不好,优点也会成为缺点。

三、 数字货币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关注问题

1、 数字货币的技术发展方向

数字货币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技术性强。数字货币的发展离不开技术支持。同理,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数字货币的技术也需要进一步发展。现在的支付方式以手机扫码、支付平台为主。未来支付方式,将会通过货币本身进行。只有脱离对特定设备、特定平台的依存,以一个独立的形式完成支付功能,数字货币才能真正形成自己的交易媒介作用。

 

2、 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

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进行保障。数字货币虽然推行,但对数字货币的发行、使用和安全保障等各个方面,并没有形成固有的模式。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在时机成熟时,国家应当立法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并在法律上进行保障。

3、 数字货币应当脱离平台限制

目前我国的支付平台主要为网络企业建立。虽然这些平台成熟,为我国数字货币的产生做出巨大的贡献。而且,数字货币的起步也离不开现在的主流支付平台。不过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存在,不能也不应该依托于社会主体建立的平台。而是需要能够在支付过程中,独立体现自己的支付作用。否则,数字货币只能成为一个变相的“支付宝”、“微信”。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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