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发展400余人参与“移民经济”传销组织 7名传销老总获刑
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传销组织为躲避打击,隐藏在暗中,编造歪理邪说和谎言,诱骗群众参与。
1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移民经济、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等旗号从事传销活动,一审法院判处隋某芝、徐某平等7名被告人九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
宣判后,隋某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隋某芝、徐某平、于某、高某、曲某、隋某、姜某自2010年起在桂林市临桂区先后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交纳3800元,申购1份份额方能加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3800元,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以此类推,10份即3800+3300×9=33500元)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
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E级,1-2份)、业务组长(D级,3-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经理(B级,65-599份)、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并规定相应晋升条件。该传销组织上线人员靠瓜分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获利。
隋某芝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发展了黄某娥(已判刑)及于研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为壮大自己组织领导的传销体系,隋某芝将隋某、高某组织领导的传销体系纳入自己体系内进行管理。其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及核算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并管理该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40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1500000元以上。
徐某平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及核算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25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6700000元以上。
于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及核算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5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800000元以上。
高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所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由隋桂芝代为管理,由隋某芝收取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及核算发放下线人员业绩工资,其在隋某芝组织领导的传销体系中担任培训讲师、会议主持人职责。至案发时,其已晋升为该传销体系的高级业务员,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至少达60人。
曲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发展了吕某(已判刑)、张某斌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其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及核算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至少达60人。
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及核算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至少达60人。
姜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及核算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至少达60人。
被告人隋某芝、徐某平、于某、高某、曲某、隋某、姜某组织、领导参加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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