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中层骨干追责难愁煞法院
本报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樊斯坦
记者今天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0年至今年9月,湖北法院审结传销犯罪案件145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67人,其中仅有10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湖北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仅占传销案件总数的22.76%。
湖北高院刑二庭庭长姚智明介绍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条款,适用该罪名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主要传销组织发起人、推动人、操纵人,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部署、协调等重要职责,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的人。
据介绍,目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司法机关面临着取证、认定数额及法律适用三大难题,影响了打击传销犯罪的实际效果。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具有人员多、异地活动、被洗脑的参与人员不配合调查等特点,传销组织或没有详细的账目记录、或者隐匿销毁有关账目,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姚智明说。
据了解,对于打击传销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积极参与者、中层人员、讲师、接待等人员,是否也可以定罪量刑,司法界则存争议。
“2010年至今年7月,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传销案件742件,涉案金额达6.587亿元。”湖北高院副院长崔正军说,由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中层骨干被追究刑责的往往是少数。
“虽然我们打击的重点是处于 金字塔 塔尖的传销发起人,但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真正推动 金字塔 状网络发展的是处于第二、第三层次的传销参与人员。正是由于这些人追逐暴利,才促使整个传销体系不断扩张,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崔正军表示,湖北高院将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协商惩处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有效衔接。
姚智明则建议,在总结各地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可适时出台新司法解释,明确参与非法传销达到何种金额即构成犯罪的标准,以便司法机关根据数额判定罪与非罪,采取不同的打击处理办法。
本报武汉11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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