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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在乳山从事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获刑

摘要:8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王某、李某荣分别在该组织中担任所在“家

8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王某、李某荣分别在该组织中担任所在“家庭”(团队)中的大总管、经晨素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追缴未起获的被告人王琳违法所得53676元、李连荣违法所得4472元,上缴国库。

2014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李某荣先后经人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构架,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李某荣分别在该组织中担任所在“家庭”(团队)中的大总管、经晨素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管理、协调、培训等作用,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被告人王某、李某荣分别获利人民币53676元和4482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以“其系受害人,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不足30人,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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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李某荣伙同他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王某、李某荣分别在其所在家庭(团队)中担任大总管、经晨素总管,在所在团队中起到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关于上诉人王某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涉案传销组织架构和王琳购买份额情况,王某在传销组织中属于经理级别,其担任所在团队大总管,负责上传下达和管理、协调团队内部事务,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王某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虽未达到三十人,但其管理下的传销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层级和人数,故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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