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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名为“阳光工程”实为“黑心传销”

摘要:名为“阳光工程”,实为“黑心传销”,在看似诱人的经济利润下,又有多少人中了传销者的“套路&rdquo
名为“阳光工程”,实为“黑心传销”,在看似诱人的经济利润下,又有多少人中了传销者的“套路”?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将利用近年来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通过分析传销者惯用“套路”来告诉大家如何练就一双识别传销的火眼金睛。    2010年,被告人孙阔在湖南省长沙市被钱彬(已判刑)发展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其后,孙阔在湖南省长沙市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至69800元购买1至21份份额作为加入资格,积极发展张华、张盈、孙赢为其直接下线,于2012年6月在长沙市晋升为老总。2013年4月,孙阔同张华等人将传销地点转移至河南省洛阳市。   至此,孙阔伞下人员有郭颖、张慧、赵春、徐庆、赵艳(上述五人均已判刑)等100余人,形成10余个层级。在此期间,孙阔利用发展人员参加,并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的形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在法庭上,被告人孙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最终赣榆区法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孙阔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根据此案,承办检察官讲解了“什么样的行为能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对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发多样,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传销活动蒙上了一层“遮光板”。在当前形式下,为准确识别传销,检察官表示,当前的传销活动主要是通过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受害人急于发财的心理,编造各种项目,诱骗受害人参加。受害人参加后则被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或者购买相应的商品、服务以获得加入的资格。最后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工具。日常生活之中,如若遇到以上宣传方式诱惑你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那么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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