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是否迎来分类监管?
美国SEC公司融资部门主管William Hinman曾在2018年4月26日的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听证会上发表了其对数字货币监管方式的看法。他认为并非所有的加密货币都必须被视为证券而受到监管,假设存在一种加密货币,持有人是为了其效用而不是为了投资而购买,则可以认为这种效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并非证券。
业内人士对他的看法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区块链行业的法律研究者Aaron Wright和币中心(Coin Center)的研究主任Peter Van Valkenburgh都表示十分赞同William Hinman的观点,Peter Van Valkenburgh举例道,“即使以太坊在发行最初能够通过所有的证券测试,但像以太坊这样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也可能永远不可能成为一只证券。”
加州民主党众议员布拉德·舍曼(Brad Sherman)认为比特币因为其投资属性应该被视为一种证券。针对布拉德·舍曼的观点,区块链社区红人Emmer则表示,加密货币的首次发行和区块链技术是全新而未知的领域,监管当局应该意识到这一领域的特殊性。
加密货币被视作证券接受监管始于2017年的一次调查报告。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监会发布了对一只名为“The DAO”的数字货币项目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对The DAO的发行模式,以及发行者所宣称的区块链用途做了详细的解释,并认为根据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以及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The DAO 应该被认定为证券。而引发这次调查的原因是The DAO在2016年6月被黑客攻击,损失了大约所募集到的ETH的1/3,损失在当时约6000万美元。
美国证监会的调查报告指出将The DAO认定为证券的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2(a)(1)条及《交易法》第3(a)(10)条,即使并没有以现金参与投资,“投资合同”也是证券的一种形式。而购买者购买The DAO是建立在对公司未来利润的合理预期上,所以本质上这是一种投资行为。
经过了这次调查报告,各加密货币相关机构都有了向SEC注册的压力。
“Utility token”则是证监会公司融资部主任William Hinman在2018年对加密货币监管方式提出的新方向。Utility token在国内被翻译为效用型通证,通常指流通在项目的区块链生态之内做支付媒介,可以消费服务或或产品的通证。效用型通证不是一种“投资合同”,是对应区块链生态内的支付媒介,类似于Q币,所以购买者对此类加密货币的持有不是建立在盈利的预期上,不具有投资的属性。但由于区块链技术和ICO项目的特殊性,在监管层面上,将加密货币区分为效用型和非效用型可能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 效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需要被清晰定义。这涉及大量的技术难题和法律定义。
- 非证券化的数字货币在首次发行时会面临很大的销售压力,销售压力过大可能会导致相应的区块链生态应用场景发展过慢。
- 部分区块链项目可能会为了逃避监管将数字货币伪造成效用型通证,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殊性,这可能会给监管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
一方面,根据加密货币的用途等特性对其分类,不同类别的加密货币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会导致较大的监管成本,同时也会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很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如果将所有的数字货币都定义为证券,用“一刀切”的方式监管也可能会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无法释放区块链技术的活力。但是从长远看,厘清定义,分类监管更利于营造健康的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发展环境。
编译:区块科技研究奖励计划项目组成员 詹的 原文出自:Forbes
来源: 区块科技研究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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