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谁在为“国脉天网”洗白?官媒转发时应慎重
近日某网警自媒体号转发一篇题目为《警方破获“国脉天网”特大传销案,涉案资金高达1.3亿元!》的文章。 鹰鉴整篇看下来,感觉是一篇“洗地”的文章。
鹰鉴通过梳理发现,某网警自媒体号转载来源是一个叫做“防骗大数据”的自媒体号,而“防骗大数据”转载来源是“民主与法制周刊”。而该文章的员标题是《是商业模式创新还是非法传销?》。
在该文章中赫然出现多处对办理此案的执法机关的不实内容。从该文章中可以看出该文章的作者,并没有多少法律知识。该文章中提到“国脉天网”的运营方发展的会员高达20余万人。一个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如此之多的刑事案件,该文章作者却拿“此案至今未结”为由明显不合逻辑,涉嫌故意“带节奏”,误导不明真相的读者。
实际上,执法部门在办理一件涉众型刑事案件,从查处、审查、起诉以及到最终宣判,快则需要一年左右,慢则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
另外,该文章作者以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来阐述山东省聊城市公安机关对国脉电信公司立案罪名,也凸显了该作者缺乏法律知识一家不严谨。我国根本没有“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这一罪名,只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有的传销活动都是违法行为。
该文章的作者还提到,国脉电信公司涉案事件已经严重打击了企业自身形象、商业信誉,由于公司账户被查封,负责人被控制,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不能正常给中国联通结算支付相应费用,造成20多万“天网卡”的用户使用不畅,无法正常购买“天网卡”,已经引起了大量投诉。不仅导致中国联通无法正常收回资金,损害了国有资产,而且埋下了群体事件的隐患,造成了消极的社会效应。
很明显,该作者意指,山东公安机关用“莫须有”的罪名造成一家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尤其“更将造成消极而广泛的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用户投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群体事件的隐患”等言辞,更是让人浮想联翩。
该作者随后又阐述了“国脉电信”推广“天网卡”的运营模式。文中还以《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二条和第七条的传销定义作为辅助说明。并称“国脉电信”所提供的“天网卡”“流量放心用”等涉案产品,没有不提供真实的或提供价高质劣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
从上述观点看,该作者明显存在歪曲法律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明确提到,要求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而不是“不提供真实的或提供价高质劣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
接下来,该作者称,“天网卡”等产品拥有20多万用户的销售业绩并非依赖于对推广人员的销售奖励机制,不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也不存在下线的销售提成,也不是因为其多层次的推广模式,而是依托于其“物美价廉”的产品,不具有金字塔型的传销结构。虽然在直接推广和代理推广中呈现出类似于发展上下级关系的组织特征,但却有着本质区别。
实际上并非如此。鹰鉴通过调查发现国脉电信公司的用户分为免费会员、业务员、业务经理、代理商等级别。消费者首先注册成为“国脉天网”的免费会员,成为免费会员后,就拥有办理一张国脉天网手机卡的资格。
免费会员如果预存1700元购买“流量放心用”服务包,就送3400积分,积分可在商城购物。除此之外,还可以拼团(推荐)给其他人购买该服务包,每拼团成功一人就有500元的佣金。
另外,每拼团1人购买“天网卡”还能得30元佣金,并赠送30个分红权益。而一旦拼团5人成功购买服务包或成功卖出50张“天网卡”,免费会员就升级为业务员,成为业务员后,不仅自己拼团有提成,经过自己拼团的人再拼团时,也会有100元的提成。另外公司在赠送300个分红权,拥有分红权后,公司不仅能按月份获得分红金,还会在未来公司上市以后,获得配股以及折现。
当业务员培养出5名业务员后,这名业务员就升级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依然享有佣金和分红权。当业务经理在国脉电信公司的商学院培训考试后,就可以升级为代理商,代理商除了享有分红权外,还可以自己成立公司,公司所有的用户都和自己有关系。
通过上述模式,我们可以看出国脉电信公司的推广模式涉嫌《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明确提到的,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另外,该作者还称,国脉电信公司的直接推广模式和代理推广模式则脱胎于“云集”电商平台。该作者估计不知道“云集”电商平台的主体公司因为组织、策划传销,在2017被杭州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958万余元。
在该文章中,作者多次拿中国联通为国脉电信公司背书。并称“国脉电信”推出的“天网卡”等电信增值服务,受到中国联通的充分肯定。
实际上,该作者明显在混淆读者的视听,任何公司不能拿“和国企合作”作为自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挡箭牌。例如,拥有直销牌照的天津权健公司和沧州华林酸碱平公司就拿直销牌照做挡箭牌。在今年1月份,上述两家直销公司因涉嫌传销犯罪先后被警方立案查处。
至于,国脉电信公司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由检察院审查以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去判决认定的。作为媒体或自媒体不应该盲目的去发布或转发一些涉及虚假宣传和不实的文章。
由于官方媒体的特殊性,在转发相关文章时,更应该慎重,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应发布带有明显类似倾向性的文章。不仅会降低该官方媒体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还会误导读者,错误的解读事情的本身。
其次,然后新型的营销模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当被质疑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时,公司应该正本清源、自查自纠,防止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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