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幸福缘公司产品为名在岳池县开展传销活动 一男子被公诉
9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2011年初,被告人王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传销组织“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接触到幸福缘产品后认为幸福缘公司的销售模式好,有利可图,自己便购买了5万余元的幸福缘产品成为了该公司会员,后陆续发展会员刘某某(已判刑)、杨某甲、杨某乙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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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甲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蒋某某(已判刑)在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上段园田阁合伙开设幸福缘食品专卖店,以推广销售幸福缘公司产品为名,有门槛地吸纳会员,通过互联网网站让会员了解幸福缘公司制定的薪酬奖励制度,利用公司薪酬体制中体现的高收入、高回报吸引群众,引诱会员以推销公司产品为名层层发展下线,进而大肆敛取钱财。
被告人王某某与蒋某某开设幸福缘食品专卖店后,通过网上订货、网上付款的方式联系业务,大量代销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餐、酒、茶系列产品,并按幸福缘公司“免费吃产品、天天领工资”的口号宣传,鼓动了刘某某、张某某等五十余人购买、销售幸福缘公司的相关产品,并按购买产品时间先后顺序将这五十余人在幸福缘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排列层级。
按幸福缘公司的奖励制度享受其发展的人员的业绩和领取对应的级别工资。至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下线会员蒋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已达三星业务经理,每月工资15000元人民币,另外还可享受下线其他提成及报单费等。蒋某某发展的人员在岳池县幸福缘食品专卖店购买产品价值达120余万元人民币,蒋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11.4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发展的下线刘某某作为蒋某某的上线,在蒋某某之前已发展多人购买幸福缘公司的系列产品,待蒋某某经营的幸福缘食品专卖店营业后,又多次到蒋某某经营的幸福缘食品专卖店指导蒋某某使用电脑,进入幸福缘公司网站给其下线人报单、代他们领取公司的返回款及工资等,至2012年3月15日,刘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已达一星业务总监,还可享受蒋某某等下线的业绩及报单费。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6.2万余元。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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