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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男子加入“善心汇”传销获利近千万 法院判令退还给被害人

摘要:鹰鉴10月27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对一起“善心汇”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一

鹰鉴10月27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对一起“善心汇”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一审期间,遵义市播州区男子冯某均加入“善心汇”传销公司,短短一年时间发展下线会员近20万人,非法获利近千万元。



 

近日,遵义市播州区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冯某均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3年5月24日,张天明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以做“慈善”为幌子,张天明等人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网络平台(即“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为诱饵,大肆发展吸纳“互助”会员,骗取参与人员财物。

 

“善心汇”组织的会员盈利是依靠会员之间的赠与完成,会员之间的资金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的渠道,只是依靠后续会员的资金进入支撑前期会员的大额盈利。

 

“善心汇”会员分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级别从高到低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普通会员。

 

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冯某均在其朋友陈某(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善心汇公司,善心汇公司A轮服务中心38号负责人。其后,被告人冯某均按照“善心汇”的规定,以网络平台等方式宣传发展下线会员。

 

以购买“善种子”激活会员账号的方式让下级会员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并根据其发展的第一、三、五级会员投资金额,分别提取6%、4%、2%作为奖励。同时,通过购销“善种子、善心币”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冯某均在遵义市播州区设立“善心汇精准扶贫办公室”和“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并悬挂“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善心汇精准扶贫遵义办公室”牌子。同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责令关闭。

 

期间,冯某均的下线熊举在播州区鸭溪镇街上租赁门面设立“善心汇”点,发展群众加入“善心汇”组织。

 

2017年7月25日,冯某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至案发,冯某均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发展下线会员197890人,至少获利911万元。冯某均将其非法所得用于购买车辆、修建房屋和个人生活消费等。

 

2019年4月2日,原审法院认为冯某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涉案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冯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冯某均的上诉理由及讯问冯某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近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冯某均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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