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一哥悠购商城最新消息: 社交电商“一哥悠购”相关运营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冻结4.2亿多元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12月10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
因涉嫌传销被冻结4.2亿多元
据该《执行裁定书》显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峰、何佳、李敏、任有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峰、何佳、李敏、任有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多级分销模式涉嫌传销
据了解,新会员下载安装“一哥悠购”APP并登陆平台,完成注册前需要上级会员所发的“邀请码”,绑定该“关系”后,才能成为注册会员。
购买商城内产品方可成为VIP会员,成为VIP会员后才能具备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VIP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推广奖19%和辅导奖19%;
发展20名VIP会员可成为店长,店长可获得推广奖19%、辅导奖19%和团队管理奖4%;
发展5名店长可成为黄金店长,黄金店长可获得推广奖19%、辅导奖19%、团队管理奖6%和业绩提成奖2%;
发展20名店长可成为钻石店长,钻石店长可获得推广奖19%、辅导奖19%、团队管理奖8%和业绩提成奖2%—4%;
发展5为钻石店长可成为钻石+店长,钻石+店长可以获得推广奖19%、辅导奖19%、团队管理奖8%、业绩提成奖和公司股权。
据天眼查APP显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6日,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王峰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94.7%,任有法担任监事,持股5.3%。2019年12月9日,“浙江云虫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据可查询的宣传材料显示,“一哥悠购”商城成立于2016年4月,是一款可在手机端开店的社交电商APP,集袜子、服饰、箱包、生活用品等多品类于一体,商城经营多个自营品牌和合作品牌。
此外,在知乎上,有相关人士透露:“‘一哥悠购’的主体公司曾是浙江一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2月因生产虚假标注产品被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哥悠购’是其名下的一款移动社交电商APP,宣称让消费者轻松创业,无需资金、无需囤货、无需组织商品,分享商品成交后可获得服务收入,但是该款App并没有在App store等一些正规的手机应用商城中上线,查询到一哥悠购的奖金制度,涉及拉人头和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据天眼查APP显示,浙江一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年3月31日,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王永兴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9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由“王峰”变为“王永兴”。2019年8月1日,该公司“准许简易注销”。
曾因涉嫌传销被罚188多万元
此外,中新观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发现,2019年5月3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利用互联网团队计酬传销”为由: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2682.9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600000元,上缴国库。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882682.9元。
中新观察在注意到,不少网站还宣传此前“一哥悠购”合伙人奖励制度:普通合伙人:从直接发展31人开始,增加2%无限代分红;黄金合伙人:直接发展5个普通合伙人,无限代分红升至4%;钻石合伙人:直接发展20个普通合伙人,无限代分红升至6%。
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据相关律师表示:“浙江一哥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一哥悠购’APP平台,下设注册会员,VIP会员,店长,黄金店长,钻石店长,钻石店长+等层级,通过购买物品成为注册会员,通过发展会员方式来收取提成和通过发展人员数量给予等级奖励方式获得报酬。其行为具备入门费(认购商品)、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传销特征。”
对此,中新观察将持续关注。
文章来源:中新融媒,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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