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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入传销的孩子

摘要:第一次见到17岁的小慧是在看守所,一个很清秀的女孩,乍一看很难将她与犯罪嫌疑人和传销组织联想到一起。2015年春节后,初中肄业的小慧到福建打工时,遇到一个老乡。
       第一次见到17岁的小慧是在看守所,一个很清秀的女孩,乍一看很难将她与犯罪嫌疑人和传销组织联想到一起。2015年春节后,初中肄业的小慧到福建打工时,遇到一个老乡。这名老乡以给小慧找份更好的工作为由,将她骗入当地一传销组织。2015年底,小慧随该组织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从事传销活动。     2016年4月21日,这个传销组织的另一成员歆歆(化名)将其男友徐某骗至淮安区,徐某很快发现这是个传销组织,想要离开。小慧在“领导”的授意下,与同伙多次予以阻止。当月24日下午,徐某不慎坠楼,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小慧等人被传销组织安排离开淮安。2017年3月16日,小慧回老家办理身份证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后,小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通过社会调查,我发现小慧平时表现良好,是个可以挽救的孩子。     在看守所里,小慧向我详细地叙述了她参与传销组织以及阻拦被害人徐某离开的整个经过。在她看来,徐某是自己从楼上跳下去的,与她何干?于是,我向小慧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告诉她阻止被害人离开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被害人最终跳楼与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她应当负责。听完我的讲解,小慧对自己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表示了愧疚,说出去后一定踏实赚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从她的眼神中,我看到了真诚的悔悟。这时,一个问题浮现在我的脑海里,她被老乡骗入传销组织后为什么没有想过要离开呢?     “你在这个组织中赚的钱比你之前在餐馆打工赚钱多吗?”面对这个问题,小慧告诉我,她在传销组织里没赚到一分钱,而且每天吃住条件也很不理想。     我更疑惑了:“那你为什么还愿意留在这个组织?”     她的回答让我很意外,她说这个组织中有很多年轻人,大家可以一起学习,每个人都可以讲课,她认为这样能够锻炼自己,提升自己。     提讯后,我认真分析了小慧的犯罪原因。小慧的本质并不坏,只是社会阅历浅,对传销危害的认识不足。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院对小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对其进行不捕帮教。小慧很高兴,但提到未来的打算,她又有点茫然。在一次谈话中,小慧跟我说:“我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是我家一时拿不出来那么多钱。”     我随后电话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了解到被害人治疗已花费36万余元,后续的治疗费不能估算,他们希望小慧能尽快赔偿他们的损失。     为了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我多次做工作,最终他们答应在我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018年5月15日,被害人家属和小慧先后来到淮安,最终双方约定,小慧赔偿被害人5万元,先一次性支付2万元,剩余3万元在两年内付清。     在不捕帮教期间,小慧回到老家,踏踏实实地打起了工。一天,我收到她的悔过信,字里行间满是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对未来生活的期望。对此,我很欣慰。     在后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小慧及其母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我院最终对小慧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限为一年。为了采取对小慧更为便捷、有利的帮教方式,更好地发挥帮教效果,我们启动异地帮教程序,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我和科室其他未检干警专程赶到小慧的老家,委托当地检察机关对小慧进行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周围环境和他人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而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都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给予行为人特殊的关注,深入挖掘“病因”,这样才能做到“药到病除”。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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