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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挖“矿”比特币 平顶山四人获刑

6月1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盗窃案,因挖“矿”比特币窃电的四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0月,段某与张某锋商议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租赁一处厂院,购置挖“矿”机,办厂挖“矿”比特币。2019年4月3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反窃电办公室联合公安机关对该“矿”厂的窃电行为进行查处,扣押挖“矿”机1506台、2000kVA变压器1台。经计算窃电量,窃电价值共计1709915元。法院审理认为,段某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盗窃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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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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