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c交易所提现被拒绝是什么原因】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
近日,某区块链技术公司 (“A 公司”) 与其前员工夏某、胡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 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而系因涉及经营秘密侵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进行审理,从而驳回夏某等人的上诉请求。
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增加,实务中具体如何针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保护,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应对策略等一系列问题,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重视。
一、不正当竞争类型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修正) 的相关规定,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实施的冒用盗用他人商业名称、网站名称等足以引起用户或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
(3) 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主要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主要是指经营者等主体实施的披露、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实施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6) 诋毁商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主要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7) 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涉及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侵权行为,实务中往往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进而受到相应的规制,对于企业来说,应当针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后果等组织相关证据。
二、商业秘密特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修正) 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主要由四大要件构成,分别是:
(1) 秘密性,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 价值性,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3) 实用性,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客观有用的,通过运用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具体”是指商业秘密应该是有用的具体方案或信息,不应是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
之所以要求商业秘密是具体的是因为:第一,抽象的原理和概念是公有知识,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如果允许某人或某些人独占,就会妨碍他人对这些原理和概念的应用,阻碍社会的进步;第二,抽象的原理和概念不能直接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没有保护的必要。
(4) 保密性,即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国家工商局在《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1998] 第 109 号) 中对保密措施作出如下定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由此,与区块链技术相关信息应当在满足商业秘密的四大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区块链技术作为技术秘密 or 经营秘密保护?
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后,那么企业具体应当以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侵权主张自身的权利?答案是视企业对区块链技术实际应用而定。区块链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四种:分布式账本、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
(1) 分布式账本,是指一种能够在网络成员之间共享、复制和同步的数据库,其可以记录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消除调解不同账本的时间和开支,有效改善当前存在的效率极低成本高昂的问题。
(2) 非对称加密,是指一种加密和解密需要使用不同密钥的加密算法,其保密性良好,可以很好地避免密钥在传输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3) 共识机制,是指在一个时间段内对事物的前后顺序达成共识的一种算法,其能够解决如何维护全网数据一致性的问题。
(4) 智能合约,是指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其能够提供优于传统合约的安全方法,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并减少与合约相关的其他交易成本。
1. 技术秘密保护
实务中,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争议的核心在于被诉侵权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即是否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是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是否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企业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软件源程序中自主研发的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采取了多项合理的保密措施,相关负责技术研发和管理工作的员工、高管实质接触易步公司的技术秘密,如到新公司后披露并使用原公司的技术秘密,经鉴定后,显示相关产品在控制软件、技术原理上具有实质同一性,则可初步推定存在恶意获取并利用技术秘密的行为。
2. 经营秘密保护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其技术基础是开源的 (即开放源代码,用户可以利用源代码在其基础上修改和学习),企业通常会对基础性的技术进行修改,并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生态应用。在此情况下,很难证明技术源代码的“秘密性”,因此,考虑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原理而构建的商业生态应用或计划作为经营秘密进行保护更为妥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第十条的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可见,“经济利益”并非仅指实际产生的利益,还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并且,“实用”与否也未实质上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起到限定作用。因此,在很难证明技术源代码的秘密性、价值性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尽可能从商业计划、经营策略的角度出发保护自身的区块链应用。
总之,无论是哪一种救济途径,最重要的是企业应当全面构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以应对潜在的侵权风险,获得竞争优势。
来源:轻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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