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购买虚拟货币平台爆雷血本无归
托人购买虚拟货币 平台爆雷血本无归
投资者起诉受托人索还投资款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一些市民受“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观点影响纷纷加入理财行列,但有的人缺乏相应的理财常识,盲目理财,甚至把手伸向陌生领域。住在柳州的区媛委托吕姿美代其在网络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在平台爆雷后,亏损严重的区媛将吕姿美诉至法院索还投资款。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托人购买虚拟货币
区媛、吕姿美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吕姿美告诉区媛:投资虚拟货币能挣大钱快钱。区媛心动了,委托吕姿美为她投资虚拟货币,并于2019年4月19日、5月20日、6月4日、6月21日,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吕姿美分别转款7000元、7000元、34200元、30000元,共计78200元。
吕姿美为区媛在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并将账户名、密码、交易密码告诉区媛。吕姿美收到区媛转款后,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6月4日、6月20日,通过他人在网上交易平台为区媛购买火币网USDT、ETH虚拟货币,并将所购买的虚拟货币存入区媛的网上交易平台的钱包。
2019年5月18日、6月20日,吕姿美通过银行转账,向区媛分别转款3992元、7157元。
此后,该网上交易平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闭。
起诉索还投资款
“吕姿美存在不当得利,应该把投资款返还给我……”区媛认为,吕姿美在收到她的钱款后,没有转账到网络平台的对公账户上,而是将钱款据为己有。吕姿美于2019年5月18日、6月20日、7月16日、11月25日、12月9日,向她分别还款3992元、7157元、1800元、5000元、8000元。2019年6月20日,莫静兰代吕姿美退还她2720元,以上共计28669元,吕姿美尚欠余款49432元未予退还。
于是,区媛将吕姿美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姿美返还49432元,并支付利息(以494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吕姿美辩称,两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区媛委托她帮忙在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并购买虚拟产品,区媛也因此得到了产品收益。区媛转给她的每一笔款项,她均已存入区媛在平台上的钱包,她不存在将区媛的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整个过程中,她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不存在不当得利,没有返还的义务。
吕姿美说:“区媛虽然受到损失,但我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获取任何利益。我自己投资也损失了很多。区媛委托我代她在网络平台注册账户,购买虚拟货币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区媛承担。区媛的投资是盈利或是亏损,都应该由区媛承担。现在区媛投资的平台因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关闭,导致她的投资款拿不回来,亏损自然也应由她承担,而不应要求我返还投资款。”
庭审中,吕姿美认可转款的事实。她解释道,2019年5月18日、6月20日的转款3992元、7157元是区媛出售货币所得收益。2019年7月16日的转款1800元为她偿还区媛的借款。2019年11月25日、12月9日的转款5000元、8000元为她出借给区媛的款项。她已经把区媛委托出售货币所得的收益,全部返还区媛,她没有因此获取利益,没有截留区媛任何钱款,不存在不当得利,没有返还义务。
委托无效不受保护
鱼峰区法院查明,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鱼峰区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USDT、ETH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USDT、ETH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是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鱼峰区法院指出,区媛委托吕姿美购买USDT、ETH币,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但区媛委托吕姿美投资和交易USDT、ETH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区媛与吕姿美之间的委托行为应属无效,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风险,应当由区媛自行承担。虽然吕姿美收到区媛的78200元转款后,已代区媛购买USDT、ETH虚拟货币并开设账户,但其已将账户及交易密码告知区媛,区媛购买USDT、ETH虚拟货币的账户,可由区媛自行操作管理。区媛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吕姿美将款项据为己有,而且没有证据证实吕姿美在购买虚拟货币交易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区媛请求法院判令吕姿美返还49432元并付利息,缺乏依据。
不久前,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区媛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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