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国盟证券”、“普金证券”传销骨干不服判决上诉称不是传销
摘要: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鉴骗了解到,北京市顺义区61岁大妈侯某青因为参与两个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在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鉴骗了解到,北京市顺义区61岁大妈侯某青因为参与两个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在5月9日被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6年、2017年期间,“国盟证券”传销组织在北京地区对外宣传参加者购买“国盟证券”后,能够获取数倍高额返利的静态收益和高额推介奖励的动态收益,从而可获取巨额财富,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向参加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 2016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侯某青通过郑某介绍,从乔某、刘某等人处了解到“国盟证券”传销组织宣传的“国盟证券”项目。 同年9月1日,侯某青以购买“国盟证券”的名义缴纳了费用,成为该传销组织的成员。自此,侯某青在北京市顺义区龙府花园其经营的火疗馆等地,伙同乔某、刘某等人积极向他人宣传、介绍“国盟证券”投资项目,发展其在“国盟证券”传销组织的下线成员,并帮助“投资人”向传销组织指定的账户打款,为传销组织向参加者发放现金奖励。 2017年1月,被告人侯某青通过马某、刘某了解到“普金证券”传销组织宣传的“普金证券”项目,该项目运行模式与“国盟证券”项目类似,被告人侯玉青以购买“普金证券”的名义缴纳费用,成为“普金证券”传销组织成员。 此后,被告人侯某青仍在北京市顺义区龙府花园自己经营的火疗馆等地以相同方式发展其在“普金证券”传销组织的下线成员,进行传销活动。 截至案发,在“国盟证券”传销组织中,侯某青发展参与传销人员50余人,以"普金证券"名义参与传销的人员达90余人。在前述两个传销组织成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共计300余万元。 2017年12月21日下午,因部分参与传销的人员要求侯某青退还缴纳的资金,侯玉青拨打电话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光明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让双方去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解决此事。侯玉青和部分投资人一起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后侯玉青被羁押。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侯某青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侯玉青具有自首、从犯的情节,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9年5月9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侯某青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院宣判后,侯某青不服,以“国盟证券”、“普金证券”并非传销组织,其只是参与投资,协助他人收取投资款、进行返款,并未主动宣传寻找投资人,不是组织、领导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后,认为“国盟证券”、“普金证券”均是传销组织。侯某青在成为上述两个传销组织成员后,在该两个组织在顺义区的传销活动中起了积极的宣传、培训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侯玉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6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侯某青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017年期间,“国盟证券”传销组织在北京地区对外宣传参加者购买“国盟证券”后,能够获取数倍高额返利的静态收益和高额推介奖励的动态收益,从而可获取巨额财富,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向参加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 2016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侯某青通过郑某介绍,从乔某、刘某等人处了解到“国盟证券”传销组织宣传的“国盟证券”项目。 同年9月1日,侯某青以购买“国盟证券”的名义缴纳了费用,成为该传销组织的成员。自此,侯某青在北京市顺义区龙府花园其经营的火疗馆等地,伙同乔某、刘某等人积极向他人宣传、介绍“国盟证券”投资项目,发展其在“国盟证券”传销组织的下线成员,并帮助“投资人”向传销组织指定的账户打款,为传销组织向参加者发放现金奖励。 2017年1月,被告人侯某青通过马某、刘某了解到“普金证券”传销组织宣传的“普金证券”项目,该项目运行模式与“国盟证券”项目类似,被告人侯玉青以购买“普金证券”的名义缴纳费用,成为“普金证券”传销组织成员。 此后,被告人侯某青仍在北京市顺义区龙府花园自己经营的火疗馆等地以相同方式发展其在“普金证券”传销组织的下线成员,进行传销活动。 截至案发,在“国盟证券”传销组织中,侯某青发展参与传销人员50余人,以"普金证券"名义参与传销的人员达90余人。在前述两个传销组织成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共计300余万元。 2017年12月21日下午,因部分参与传销的人员要求侯某青退还缴纳的资金,侯玉青拨打电话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光明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让双方去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解决此事。侯玉青和部分投资人一起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后侯玉青被羁押。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侯某青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侯玉青具有自首、从犯的情节,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9年5月9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侯某青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院宣判后,侯某青不服,以“国盟证券”、“普金证券”并非传销组织,其只是参与投资,协助他人收取投资款、进行返款,并未主动宣传寻找投资人,不是组织、领导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后,认为“国盟证券”、“普金证券”均是传销组织。侯某青在成为上述两个传销组织成员后,在该两个组织在顺义区的传销活动中起了积极的宣传、培训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侯玉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6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侯某青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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