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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大数据”在普惠金融中的应用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大数据的蓬勃发展将带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普惠金融的难点在于长尾客户的征信难题,大数据技术为普惠金融提供了最重要的技术支撑。然而,在实

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大数据的蓬勃发展将带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普惠金融的难点在于长尾客户的征信难题,大数据技术为普惠金融提供了最重要的技术支撑。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大挑战,同时中心化的征信系统无法从根本上降本增效。区块链具有匿名、自信任、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可以实现大数据下的隐私保护,让数据真实、可信,从而有效地解决普惠金融难题中的核心问题——缺乏真实可信的数据。因此,加快发展“区块链+大数据”相结合的征信技术,创新构建普惠金融生态圈,将为我国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大数据在普惠金融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越来越多的数据可以被收集并且沉淀,大数据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近年来,数据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并逐渐显现出生产要素的属性,并被认为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石油”,成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可以看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必将带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

我国普惠金融正处于黄金发展期,而制约普惠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长尾客户”征信难题。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存在大量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到的人群,缺乏基础数据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利用大数据可以为普惠金融提供最重要的技术支撑。近年来,大数据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信用风险的甄别中,成为传统征信方式的重要补充。然而,在利用大数据进行征信创新和提高风控能力的同时,其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无法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在现阶段,传统的数据存储方式和中心化的信息管理系统无法保证数据不被篡改或伪造,特别是来源于互联网的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其真实性和利用价值很低,基于这些低质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在数据的海洋中,大部分企业并未花时间去思考应该收集什么数据,采用怎样的方式来收集数据,以及收集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而是习惯于收集所有数据,其结果导致多数收集来的数据沦为信息噪声,徒然浪费存储资源。

客户数据的安全性难以保证。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一种宝贵的资产,关于其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法律至今没有明晰的界定。例如,社交网站上产生的海量用户数据以及用户行为数据,信用卡消费所沉淀出的用户消费习惯、喜好的消费地点和时间等数据,其所有权属于用户还是平台,至今仍处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灰色地带。2017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和2020年5月发布的《民法典》,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理想状况下,具体的特别是一些带有鲜明人格特征的个人数据,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数据主体本人;而通过采集分析后的数据,其个人的人格特征已经消失,数据被匿名化处理,对于这样的数据集,数据收集者、开发者可以享有受限制的所有权。对于大数据征信而言,对个人数据的财产保护原则和征信权益保护原则仍然适用,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来应用于大数据征信。另一方面,信息安全是目前人们最关心的敏感而关键的话题,用户信用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加之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危机频发,大数据征信平台缺乏监管,企业利用数据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基于征信业自身的特点,需要收集大量的信用相关信息,而征信机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会引发严重的信息安全问题。

传统的中心化征信体系成本高、效率低。传统征信以征信机构为中心,体系流程繁琐,在推高运营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所有交易都需要通过一个中心节点完成,也为征信系统带来巨大压力。同时,目前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足,虽然中央银行掌握了大量信用信息,但出于信息安全等角度考虑并没有完全开放和共享数据,而对于其他机构来说,用户的信用数据也属于企业核心商业机密,在缺乏有效激励的情况下很难使其被全面打通,存在信息孤岛,进而降低大数据征信的效率。

区块链可以有效解决大数据征信中的问题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智能合约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旨在创建一个分布式的、共识机制的数据库,其具有的去中心化、信息公开透明却不易篡改等特点,可以完美解决当前大数据征信中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助推普惠金融的发展,为完善普惠金融征信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一,区块链技术推动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移,从而有效解决大数据征信中用户信息真实性难辨的问题。区块链技术推动目前的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变。互联网时代首先打破的是信息传递的障碍,信息以复制的方式传播(从A复制到B);而基于区块链开放透明、不可篡改、对等互联、易于追溯的特征,能够直接证明和确认某一主体的所有行为,使数字资产在互联网上发生价值转移(从A过户到B),从而让数字资产的价值在互联网上高效流通,使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变。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防止单个组织和个人对记录的篡改。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大数据风控中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区块链技术带来一场所有权革命,同时其具有可信赖性和可追溯性的特点,从而提升信息安全性。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大型公司或平台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但也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即开始挖掘用户数据价值,并潜移默化“操纵”用户行为,财富和权力逐渐从个人转移至大型集中机构,如银行和大型科技公司等。而区块链技术的到来使一切变得不同。随着技术的发展,区块链将使得个人能够通过保管私钥越来越多地控制所有权。有了区块链,任何人都可以保护数据和个人文件,同时使用其区块链私钥作为身份验证手段。未经个人同意,汇总、抓取和交换数据的任何地方都将受到干扰。

同时,区块链的诸多技术特点使其具有卓越的安全性能。首先,在区块链中,只有当多数节点同时记录正确时,整个数据网络才会认定记录的真实性,此外,区块链可减少手工输入资料,从而降低人为失误的机会,在写入时保证数据安全。其次,虽然个人信用信息会公开记录在区块链上,但并不代表任何人都有访问和获取权限。区块链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只有被授权才可以访问相应数据库,在读取时也能保证数据安全。再次,区块链中即使一个节点失效,其他节点仍不受影响,连接到失效节点的主体也无法加入系统,从而有效防止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

第三,去中心化的设计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使大数据变为“小数据”,提升效率。一方面,区块链技术通过建立一套高度透明的开放式网络协议,构建点对点的自组织网络,金融服务得以覆盖至偏远地区或低收入人群,打破地理空间概念,实现“平等有效”的发展目标,提升金融的普惠程度。另一方面,区块链利用分布式记账和公共信息维护,将大数据打散,还可去除不必要的中介环节,提升整个行业的运行效率。另外,利用区块链可以使信用评估、定价、交易与合约执行的过程实现自动化运行与管理,从而降低实体运营成本。

对推进“区块链+大数据”在普惠金融中应用的建议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政策层面给予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0月24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政府应当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鼓励“区块链+大数据征信”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应当加强顶层设计,把握发展机会,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区块链在大数据征信方面的应用,从而解决目前大数据征信面临的数据安全、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推动全面建设现代化的征信体系,从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第二,推动底层标准制定,夯实基础设施建设。首先,制定行业数据化发展统一标准,为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发展提供底层基础。同时,推动建立区块链通用标准,避免市场参与者由于采用不同的算法标准从而可能产生的兼容性问题,可以使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的实践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其次,推动建设全社会统一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打破数据孤岛壁垒,并且引入区块链机制,使数据获得在互联网全局基础上的可信质量。最后,为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技术支持和财政帮助,将“区块链+大数据”作为“新基建”时代着力投入的重点方向,夯实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成区块链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首先,政府应当鼓励各行业与各企业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将行业数据化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其次,可以对头部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包括出国考察、邀请行业专家讲座等。最后,对从事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普惠金融的企业提供科研资金,以保证其持续投入。此外,应当以包容的心态看待金融创新,鼓励将包括区块链、大数据等在内的前沿技术应用于普惠金融实践中,给创新提供宽松的发展土壤。

第四,深化产学研合作,成立“区块链+大数据”产业联盟,加快学术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落地。人才是技术进步的坚实基础和核心要素,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也不例外,因此,深化区块链技术的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将是区块链蓬勃发展的必然选择。区块链想要在未来成功应用于大数据征信领域,就需要大量的产学研结合,加强学术界和产业界的联动,从而推动技术不断创新并在实际应用中落地。推动成立“区块链+大数据”产业联盟,鼓励学术界、企业界、政府等各参与方之间积极交流,以自主研发、合作创新等方式搭建“区块链+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场景,构建协同发展的生态体系,从而快速推动普惠金融的实际落地。

作者|张伟 寇敏「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商汤科技集团」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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