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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说法  

区块链,法治的新课题新思路

摘要:区块链法律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月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时间,区块链技术成为社会各方最为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必须跟上□ 邓建鹏 区块链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将数据区块以前后相连的方式组合而

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月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时间,区块链技术成为社会各方最为区块链,法治的新课题新思路

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必须跟上

□ 邓建鹏

区块链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将数据区块以前后相连的方式组合而成的链式数据库,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的特性,打个形象比方,如某村庄村民每次发生交易,即通过村中广播向所有村民播送交易信息,经村民核实,把此信息记在各自账本,这个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记录下来的链就是区块链。区块链可回溯,极难篡改,有很高的可信度。因此,区块链在信用缺失的领域,比如数字资产转移、数据确权、票据、证券、存证或防伪溯源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目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划分为三类场景,一是价值转移类,如虚拟货币的创生及其在不同账户间的转移;二是存证确权类,将信息记录到区块链上,如电子合同和版权确权;三是授权管理类,如利用智能合约控制数据访问。此外,随着应用需求的不断升级,还存在多类型融合的场景。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很多风险。当前,金融相关领域区块链的应用最为集中,涉及区块链的法律风险也主要发生在这个方面(在其他领域,区块链更多是作为一种中性的技术,用以提升经济效率,当前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较为有限)。

首先是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风险。比特币是区块链的第一个成熟的、大规模的应用,目前其市值在1600亿美元左右。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部门规范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其内涵或外延并无明文规定或者解释说明,立法上存在漏洞与空白。其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比特币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还是计算机信息,法院的认定存在差异。司法判决无法发挥指引作用,甚至发生同案异判等行为。其二,比特币市场价格认定困难。当前国内理论上并无合法存在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合理的价格参照。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执法与司法人员对涉案比特币价格难以出具权威判断,容易出现因比特币价格确定困难而定罪量刑存在偏差,有损司法权威。其三,管辖权与执法方面存在困难。比特币这种基于通证类型(Token)的资产,与传统账户类资产(如银行存款)不同。比特币可点对点发送,轻易规避单一主权国家的金融监管。近年来,暗网非法交易逐渐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比特币作为洗钱的工具。由于比特币具有准匿名性,致使监管与追踪违法犯罪行为较为困难。针对涉及比特币的跨境网络违法犯罪,其司法管辖权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其次是ICO相关的法律风险。ICO英文详称“Initial Coin Offering”,意即首次代币公开销售。ICO是区块链初创公司以发行初始数字代币为项目融资的方式,也是区块链技术在众筹融资领域中的重要应用。虽然自2017年9月以来,中国境内全面禁止ICO融资。但是,由于ICO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监管,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甚至借此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境外ICO项目方夸大其辞,甚至完全虚构项目前景,欺诈中国公民的财产,涉嫌集资诈骗罪。

再次,区块链在非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未来将逐渐呈现,需要未雨绸缪。互联网能解决信息传递,但不能解决实物传递以及实物验证问题。依靠区块链解决各种凭证上链确权、档案等传递或运送过程中的跟踪、防伪、保质等,并非易事。比如当前通过区块链实现司法存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已经给予认可。不过,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存证,只能确保数字世界的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链外信息在源头和写入区块链环节时的真实与准确。因此,对司法存证的区块链,相关机构需要对接入区块链的节点进行资格认证与严格审核,预先确保信息源头的信誉。

与此类似,将来各种权益类证书(比如房产证)上链,以及将区块链运用于防伪溯源等,如何从源头上确保这些上链的信息真实可信?这就需要法律事先予以规范,否则一旦造成负面后果,比如链上交易的权益证书是事先伪造的,那么损失将难以挽回或需要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对此,需要制定相应规范,对接入区块链的节点设定基本标准。

最后,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日渐普及,正衍生出一些新的法律风险。比如智能合约涉及的交易标的若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则对此种代码的编写者如何给予法律约束?达成智能合约的民事主体,若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智能合约是否可视为民事合同?此种合约法律上是否生效?对此,均需要未来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一些涉及个人的行为数据或隐私(如医疗信息)上链,为防止个人隐私外泄,需要事先有完整的标准或规则指引,设定个人链上信息加密与授权防问机制。

总之,区块链领域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以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其一,单纯依靠一国以此种禁令模式监管将非常困难,为此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特别是与美国、西欧、日本及韩国等虚拟货币市场发达的地区开展合作。

其二,开展ICO监管沙盒园试点,降低ICO风险。监管者可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ICO监管沙盒园,通过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备案、审核及沙盒测试。

其三,推动行业自律弥补立法不足。法治不完备是转型时代的新常态,区块链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对区块链在具体应用领域的法律风险,立法难以跟上行业发展,逐一立法并非万全之策。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推动行业自律,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章程、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内部指引规范,弥补立法固有不足。

最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种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将法律和合同条款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未来,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与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通过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由底层技术框架执行,从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也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当前,区块链技术距成熟尚有很大距离,监管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形塑新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后通过程序自动运行实现区块链的部分内部治理,节约监管资源。(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司法运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 司法区块链助力减少当事人诉累

□ 杜前

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随后多个涉及确权、维权的联盟链都陆续加入。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实现起诉、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开庭、审判、执行、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的实时上链。

在具体审判实践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技术主要应用于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和网络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对方便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解决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电子数据在案件审理中会涉及到四个阶段: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交,其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就很难被采信。基于司法区块链去中心化结构、不可篡改、加密存储等特点,可以确保电子数据从生成、存储、传输到最终提交的整个环节真实可信。二是有利于前置化解纠纷。由于司法区块链解决了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问题,基于客观事实已经固定,当事人无法抵赖,通过前置调解即可把纠纷解决掉,提高了维权的效率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即使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结合交易哈希、保存区块的时间、区块高度,从民事证据认定的角度来看,已经足以构成优势证据认定。法官可以更加专注于司法裁判,大幅提升了审判效率。四是有利于电子证据批量汇集归类。司法区块链可以实现电子数据证据批量汇集归类,为批量立案、批量审理、人工智能及智慧审理提供重要支撑。

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在该案中,原告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对被告发表被控侵权文章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存证,形成了相关的哈希值和证据文件。法院在审理中采信了原告的证据,判令被告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业已生效。此案系首例判决对司法区块链平台取证、存证的方式予以确认,并由此明确了司法区块链平台所形成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在此基础上,此案利用较短的审理时间达到案结事了的审理结果,节约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成本,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采用司法区块链存证的案件调撤率高达98.5%,这种高调撤率背后也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基于对区块链存证效力的认可。引入司法区块链技术后,经过统计测算,在调解、审理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中,可以帮助当事人平均节约差旅费、公证费等800元、节约在途时间16.8小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帮助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平台等将纠纷率从5%降到0.01%以下,节约了大量的风控成本和法律成本。在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帮助金融机构实现结构化批量诉讼系统,平均审理期限24.6天,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利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10月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还上线了基于司法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司法应用,未来,将在网络服务合同、互联网金融合同等领域率先推广该应用,合同签署、履行,产生纠纷后的调解、立案等将全流程上链。以合同的履行为例,传统合同签订后,其履行完全依托于当事人的个人信用,倘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搜集证据和维权,违法成本低,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智能合约则是把合同的条款编制成一套计算机代码,在交易各方签署后自动运行。一旦约定的条件达成,则立即触发相应的结果。整个事务和状态的处理,都由司法链底层内置的智能合约系统自动完成,全程透明、不可篡改。智能合约的引入,有望提升合同履行率,同时高效处理少数违约行为。(作者系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本报记者马树娟采访整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 “天平链”有力提升司法审判质效

□ 孙伟

由于电子数据存在“虚拟性、脆弱性、隐蔽性、易篡改性”等先天不足,在实际审判中缺少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实操手段,加之一线法官对互联网技术不甚了解,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被采信的“难度高、效率低”。不过,自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电子证据开放生态平台——“天平链”以来,这一情况有所转变。

“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吸纳了司法机构、行业组织、大型央企、大型互联网平台等19个节点共建。为了有效支撑互联网审判,真正解决取证难、存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编写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接入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接入与管理规范》,对第三方接入平台从机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平台的安全性及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合规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只有满足接入标准,才可接入。对于上链的电子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庭上质证,才会被法官认可。

目前,“天平链”接入了来自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电子合同、金融服务、第三方存证等数十家应用单位。自2018年9月9日“天平链”上线以来,上链电子数据超过930万条,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验证跨链存证数据2452条,涉及案件459件,经庭审质证,无一例当事人对区块链上存证、认证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

“天平链”的具体运作流程是:应用接入方在产生或者接收到电子证据后,及时对其进行摘要处理,并广播到可信联盟链网络,存证成功后“天平链”返回唯一的存证编号;当有诉讼发生时,应用接入方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提交电子证据和存证编号;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根据诉讼编号向可信联盟链查询存证内容;根据存证内容,自动摘要对比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存证时间。

即在司法实践中,“天平链”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上传到电子诉讼平台的诉讼文件和证据进行存证,防止篡改,保障诉讼安全;另一方面可以对进行过“天平链”存证的诉讼证据进行验证,解决当事人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同时,通过对接入“天平链”的第三方平台制定接入标准,把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工作前置,提高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为法官节省了验证证据是否为原件的工作,且较人工验证准确性更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刚开始被告人拒绝承认侵权行为,也拒绝调解,但在了解到原告是在区块链存证平台取证的,且这一平台与“天平链”进行了对接,涉案数据的一致性也通过了验证后,被告主动要求调解。这一案件的前后经过也彰显了区块链技术带来的“证据的力量”。由此推之,如果容易发生纠纷的高风险业务都事前在“天平链”上进行证据固化,那么参与方再进行作假抵赖的成本就会非常高,大家就会遵守规则,互联网就会更加有序,从而逐步实现互联网空间的主动治理。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还依托“天平链”,将智能合约编入链中,成功实现全国首例调解协议的自动执行立案。所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立案,是指原、被告在达成协议后,如被告在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原告只需点击“未履行完毕”按键,该案件就会直接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审核,通过后,案件随即进入法院执行系统,从而省去了传统执行立案较为繁复的步骤:确认是否按期履行——核对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填写、上传当事人信息、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等信息材料)等。

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被视为司法区块链的“2.0版”。该技术通过打造网络行为“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则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全流程闭环,可以高效处理少数违约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干预和不可控因素干扰,构建互联网时代下新的契约签署及履行形态,真正实现了网络数据和网络行为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方位协作。(作者系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本报记者马树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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