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安徽寿县一男子参与“云联惠”网络传销 获刑一年罚款两万
摘要:中国法院网讯 (叶世新)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中国法院网讯 (叶世新)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审理查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运营云联商城。“云联惠”要求参与人员通过云联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可注册成为普通会员,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级关系。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会员可以享受消费返还,金钻以上级别的会员还可以获得下线无限层级的“嘉奖”积分奖励,以积分的形式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份加入“云联惠”,后成为铂钻会员并购买“云联惠”寿县区域代理权,2017年注册成立寿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负责“云联惠”在寿县区域内的推广发展。李某某自加入“云联惠”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和代理,多次组织召开推广宣传会宣传“云联惠”,共发展下线会员层级7层,下线会员总人数348人。 法院审理认为:“云联惠”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加入“云联惠”后,以消费返还积分并可提现为由,动员、推荐他人加入“云联惠”,发展下线人数348人,下线会员层级7层,对“云联惠”传销活动在寿县区域内的实施、扩大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法庭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推广人数不多,在整个“云联惠”的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故辩护人据此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份加入“云联惠”,后成为铂钻会员并购买“云联惠”寿县区域代理权,2017年注册成立寿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负责“云联惠”在寿县区域内的推广发展。李某某自加入“云联惠”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和代理,多次组织召开推广宣传会宣传“云联惠”,共发展下线会员层级7层,下线会员总人数348人。 法院审理认为:“云联惠”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加入“云联惠”后,以消费返还积分并可提现为由,动员、推荐他人加入“云联惠”,发展下线人数348人,下线会员层级7层,对“云联惠”传销活动在寿县区域内的实施、扩大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法庭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推广人数不多,在整个“云联惠”的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故辩护人据此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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