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上诉称云联惠公司不是传销?淮南“云联惠”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
今年6月28,安徽凤台县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淮南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云联惠”传销骨干黄某以云联惠公司不是传销等为由提出上诉。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对该起网络传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皖042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运营云联商城,同时还发展代理公司。云联惠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其会员,参与人员通过云联惠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
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会员可以享受消费返还。平台使用“积分”制管理模式,返利、计酬等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
云联商城有一个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消费者和商家注册成为会员,完成一笔交易后商家需将交易金额的16%上交云联商城作为创业共享金,云联惠公司则将消费者的消费金额与商家上缴云联商城的资金以积分的形式返还至双方的商城账户中。
根据云联商城设定的规则,系统以10000积分作为一个转换计量单元,每天将会员账户的剩余白积分以万分之五左右的比例转换为红积分(低于一个单元则暂停转换),红积分可以直接用于消费或者兑换成现金提现。账户累计超过10000红积分(100元)才可以提现,提现时云联商城扣除13%的综合费用。
为了鼓励发展会员,云联惠公司设置了“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每个下线人员通过缴纳升级、消费(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都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获得的佣金。佣金在商城用户界面中以积分形式表示,上线人员申请提现,云联惠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公司银行账户或者法定代表人黄某勇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资金。
2016年4月,被告人黄某加入云联惠,后成为铂钻会员并购买淮南地区代理权,同年6月2日在凤台县注册成立淮南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任法定代表人。黄某自加入云联惠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和代理,截至2017年12月31曰,黄某通过微信、培训会等途径发展下线会员722人。
2018年5月9日,黄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6月28日,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云联惠积分券、会员代理协议书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法院宣判后,黄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排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云联惠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传销活动,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7月15日,二审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黄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调查后二审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云联惠公司会员涉案信息等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在根据在案证人证言,黄某的供述,云联商城运作模式简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凤台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光盘,黄某直接下线名单及组织树形图等证据,足以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9月11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金融骗局预警,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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