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黄山云联惠传销案宣判!公司法人发展下线7175人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云联惠”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黄山云联惠公司)法人、董事长汪树森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树森经钱某推荐,于2015年8月30日注册成为“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以下简称云联惠),后交费升级为铂钻会员,
2015年8月30日,汪树森通过经钱某推荐下载了“云联惠”APP,并注册成为了普通会员,汪树森到安徽省云联惠总代理公司和广东省云联惠公司学习、培训后,2016年初,通过“云联惠”APP交纳999元后,用其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为“云联惠”的铂钻会员,开始在“云联惠”平台上消费并推荐别人成为会员。
云联惠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会员,会员必须经过推荐,会员分二种,一种为创业会员,其中包括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推荐的会员消费有提成,另一种是普通会员,推荐的会员消费没有提成。刚注册成功时都是普通会员,之后通过缴纳会费成为金钻会员或铂钻会员。
云联惠系统在会员升级时,其直接推荐人获得所缴升级会员费的20%作为现金奖励,并根据会员的推荐关系进行层层计算提成和嘉奖。在2018年1月2日前,积分提成、嘉奖不限层级层层计算,直至积分为0.001为止,从2018年1月3日起,只计算3层。
金钻会员还可以成为云联会的加盟商家,铂钻会员除了享受金钻会员的一切待遇,还可以投资成为代理人,同时升级会员缴纳费用也会以白积分的形式返还,然后每日按账户余额白积分的万分之五左右,转换为红积分,再进行消费和提现。
2017年6月16日,汪树森在黄山区注册成立了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云联惠公司),并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后汪树森以黄山云联惠公司为依托,向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公司)交纳代理费后,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公司。
期间,汪树森等人利用云联惠公司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通过熟人推荐、微信通知、开会授课等途经,宣传“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发展人员注册加入云联惠会员、推售黄山市云联惠代理份额。
截止2017年12月底,黄山市云联惠公司共收取代理资金611.84万元,全部缴入云联惠公司账户。
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对云联惠公司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至2018年5月8日案发,云联惠公司存在有效会员8962017人,会员之间因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进而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119层,云联惠公司按地理区域设定的代理公司共有1532家代理公司。
经鉴定,黄山云联惠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代理地区为安徽省黄山市。云联惠公司系统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一共119层。汪树森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4层,发展下线总人数达7175人。非法获利169729.79元。
案发后,汪树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2日,黄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汪树森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汪树森作出上述判处。
宣判后,汪树森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汪树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汪树森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8月19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汪树森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金融骗局预警,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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