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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比特创始人】吴桐:基于区块链的开放式金融的优势、制约与推进对策

摘要:本文是国内首篇开放式金融(Defi)学术论文。前言开放式金融(Defi)是区块链给金融行业带来的一团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其逻辑迥异于现有的金融体系(包括金融科技)

本文是国内首篇开放式金融(Defi)学术论文。

前言

开放式金融(Defi)是区块链给金融行业带来的一团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其逻辑迥异于现有的金融体系(包括金融科技),本质上实现了基于代码的金融功能原子化。开放式金融的竞争对手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传统机构,还包括数字化形式程度较高的大型科技企业(Bigtech)。甚至从某些层面来说,Bigtech才是Defi的一生之敌。尽管新冠疫情的爆发加速了数字化的无接触经济发展,但也使得天平向中心化倾斜,Bigtech获得的资源注入(不管是名义的,还是实际的),都是Defi无法企及的,Defi的相对实力不是增强,而是削弱了。Defi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未来五年面临的挑战严峻,偏霸一隅是比较理想的状态。此外,本文指出的开放式金融的制约条件及给出的发展建议在4月Defi项目Lendf被盗事件中也都得以应验。

正文

摘要:开放式金融相对传统金融具有显著优势,可降低中心化金融导致的风险,有助于提高数字资产的价格发现效率和市场化程度,分布式账本有助于提高交易透明度及可审查性,智能合约则提高了金融的标准度、可编程性、灵活度以及风险的相对隔离性。但开放式金融在实现数量和内涵等维度增长的同时,还面临行使资产和货币职能的token种类有限、系统缺乏最后贷款人、金融业的公共性和商业实体的逐利性难以协调以及无法支撑起大规模的安全商业应用等制约条件。为推动开放式金融的健康发展,应促进相关数字技术的发展,逐步提高资产通证化的比例,通过机制设置创设最后贷款人,更加明确货币和信用的区别与联系,建立适应大规模商业应用的技术框架和协调机制,与中心化机构实现一定程度的融合,同时加强监管。

关键词:开放式金融;区块链;智能合约;金融科技

区块链去中心化、无须事先信任、开放性和自治性等特征为开放式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目前,开放式金融这一新兴业态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构建开放式金融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开放式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引言

开放式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简称DeFi)可定义为由无须中心化机构许可、基于智能合约、在分布式网络中构建的应用组成的金融生态系统。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无须事先信任、开放式和自治性等特征则天然地成为开放式金融的底层基础性技术,而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也会在数字经济时代发挥重要作用,科技的进步为金融发展钉下了“金钉子”,并有了为现代金融业带来根本性变革的可能。在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下,开放式金融逐渐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根据经营对象和操作方式的不同,将传统金融机构分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通过信息链接和资产交易融合形成一个完整复杂的金融市场。而科技的发展则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不断优化,金融市场的信息和价值传递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边界也基于技术的进步不断调整和重组,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趋势日趋明显。在过去的近20年中,金融在科技助力下经历了传统金融的大发展以及金融科技(Fintech)的逐步深化两个阶段,与此同时开放式金融也已初露峥嵘,以 Dai、Compound 、Uniswap、Augur、0x及Dharma为代表的开放式金融项目方兴未艾,有了引领下一次广泛的金融变革的可能性,金融业也有望进入一个新的智能时代。开放式金融的最大特点在于软件开源、规则透明及无需中心化机构准入,并因此实现更低的运营成本、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及更大范围的普惠金融。从金融功能看,开放式金融也更有利于实现便利清算和支付、聚集和分配资源及风险分散等核心金融功能。

目前,开放式金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大规模商业推广从理论和现实层面都面临挑战,演化和推广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的中心化风险,在开放式金融中更为严峻的是技术风险和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此外监管政策不确定、上链代币(token)种类有限、缺乏最后贷款人、难以均衡逐利性和公共性及公链性能较低等问题都会制约开放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开放式金融的产生与发展

21世纪以来,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为界限,金融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0—2007年,处于“大稳健时代”的末期,长期的经济增长和稳定的低通胀掩盖了日益积累的金融泡沫,金融机构的主动创新催生了影子银行,加剧了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和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全球储蓄、投资、消费和贸易的失衡则进一步增加了金融泡沫的大小并延长了其存续时间。第二个阶段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和金融界一方面探索如何出台一系列救市方针,使世界经济和金融走出危机泥潭,另一方面也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寻求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以避免重蹈覆辙。2008年后,金融监管环境的深刻变化及科技创新的爆发式增长使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智投顾问等数字技术为核心的金融科技被广泛应用于金融业,这些极具创新性和替代性的新兴技术重新定义了金融业态和模式,给金融体系带来结构性影响,也开启了以数字智能为核心的金融新时代。

(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开放式金融的出现

尽管金融科技利用新兴技术优化改造传统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实现了金融业务和服务的手段与方式创新,对于广大发展中经济体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普惠金融覆盖面,但运用金融科技的主体是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企业,仍然具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并受到所在区域的法律政策限制与监管。巴克斯特(Baxter)将金融科技区分为“保持类型金融科技”和“破坏类型金融科技”,“保持类型金融科技”是传统金融机构为提高经济效率、保障市场地位而使用的新兴信息技术,而“破坏类型金融科技”则是原生的金融科技企业利用新兴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不管是“保持类型金融科技”还是“破坏类型金融科技”,本质上都是通过新兴科技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中心化的管控思维和准入逻辑并没有发生变化。同时,金融科技的主体仍是依照所在地区法律注册的商业实体(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这一点与传统金融机构并无本质区别。在金融科技逐步发展的同时,一种依靠开源软件保证普遍的可访问性、通过智能合约保障金融条款的可执行性及无需中心化机构许可下的准入以实现更大范围普惠金融的开放式金融应用诞生。开放式金融秉承金融自由化的理念,改变了需要监管机构准入的基本逻辑,变为依据一定的透明原则即可进入,而这一原则的实现则建立在智能合约的基础上。换言之,开放式金融将证券行业“注册制”的概念扩充到整个金融体系,将金融系统从“核准制”迁徙到“注册制”。

2009年1月诞生的比特币通过分布式记账、非对称性加密算法和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实现了点对点的价值传输,体现了密码朋克对于中心化金融系统的改进,通过技术信任完成了金融系统核心功能中的支付功能,任何节点都可以无障碍、自由地成为比特币系统的记账节点并可自由退出,比特币的诞生成为开放式金融的起点。但由于比特币的非图灵完备性,开发者无法在比特币系统上构建支付功能之外的开放式金融系统,这也决定了比特币无法成为整个开放式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和底层操作系统。为解决开放式金融的可拓展性,2013年12月Vitalik Buterin提出建立开源的、图灵完备的区块链平台——以太坊,并提供了智能合约及其编程语言。基于代码的智能合约得以构建实现金融功能的基本单元,而复合化的智能合约则可实现不同金融基本功能的排列组合,进而生成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这符合现代金融工程用最基础的金融工具通过“积木法”构建复杂金融工具的逻辑和方式。除以太坊外,后来诞生的EOS、TRON、IOST等公有链也成为一些开放式金融项目的底层操作平台。

(二)开放式金融以分布式自治组织为主要存在形式

大部分开放式金融项目不是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分布式自治组织(DAO)作为其主要存在形式,这种新型组织依靠一系列公开规则进行运作,可以在无人干预和管理的情况下实现自我运营,参与者可通过购买其代币(token)分享该组织发展的收益或消费该组织提供的商品和服务。DAO不存在传统公司金融中的“负债”概念,其资产即为所有者权益。金融科技和开放式金融从工具性层面看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其根本理念有较大差别,二者将长期并存,且存在一定程度的转化。此外,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形态的“半开放型金融”产品和组织会大量衍生并长期存在,其中一个代表性的项目就是全球广泛关注的Facebook发起的数字货币项目Libra。尽管Libra仍然需要中心化的机构去运营,但其领导核心Libra协会本质上是个多中心化组织,其分布式程度较传统的、由中心化公司发起的项目更强。更为重要的是,Libra通过区块链技术和储备资产(一篮子银行存款和短期国债)创造了定位于全球支付的无息货币(相当于M0),货币发行机制类似于港币发行机制,同时与我国2013年之后频繁采用的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等一些非常规性货币政策也有相似之处。Libra通过技术手段和若干要素的组合完成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部分职能,这诠释了开放式金融的本质——利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等技术及若干其他要素构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某一或某些功能(支付、借贷、融资、投资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金融市场和机构的一定缺陷。

(三)开放式金融在挫折中逐渐探索

开放式金融在权益类金融市场中较早的应用是首次代币发行(ICO),ICO通过将区块链项目的代币出售给参与者获得融资,不过融得的资金标的不是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加密货币。ICO本质上是基于区块链的股权众筹融资,但这一模式对于融资主体并无门槛限制,同时使融资主体得以规避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智能合约完成了类似IPO的行为。但由于缺乏普遍接受的价值依托、投机氛围严重、币值波动巨大以及伪ICO项目涉及传销等原因,ICO融资模式遭受重大挫折,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ICO;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力图将ICO纳入了证券监管的框架,2018年3月SEC发布了《关于可能违法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声明》,凡是通过“豪威测试”的代币都属于证券,受到SEC的监管。在ICO存在巨大弊病和全球监管趋严的情形下,将诸如股票、房地产等金融资产上链成为权益类开放式金融市场的重要发展方向,资产上链构建的开放式金融具有智能化、可编程、“7*24小时”交易以及消除金融中介等优势。如,Polymath Network旨在通过证券代币化实现万亿量级美元市值的证券向区块链迁移,而Neufund则利用智能合约实现了加密货币和股权市场的连接。

开放式金融将金融业务基于金融功能观进行重构,将数据、算力、算法等数字要素纳入金融系统,改变了中心化交易和集中化结算清算的金融模式,同时加强了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可识别性,降低了中央对手方的风险积聚,有助于在互联网经济的基础上构建数字金融体系。开放式金融除在稳定币和资产通证化之外,还在支付、基础设施、数字身份认证、流动性提供与交易、衍生品服务、预测市场、去中心化交易所等多方面发展,并呈现日渐系统化的发展趋势。截止2019年8月以太坊上已部署了超过20万份基于开放式金融的智能合约,锁定市值已超过5亿美元,而2018年8月开放式金融仅锁定约1.8亿美元,可见开放式金融具有巨大的增长空间和极快的增长速度。(见表1)

表1 开放式金融主要落地领域及代表性项目

开放式金融的优势和制约条件

开放式金融通过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等技术进一步强化了金融功能观的价值逻辑,同时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则为其提供大量的宏微观市场数据,并成为其金融市场定价的决定性要素。目前,开放式金融还处于应用的早期阶段,相对现有中心化金融体系具有某些特定优势,发展空间广阔,但受制于若干制约条件,开放式金融大规模推广还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开放式金融的主要优势

1.开放式金融分布式的结构极大降低了中心化金融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集中式结算及清算风险、中心化违约风险、“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及第三方资金资产托管风险等。在日益复杂的现代金融网络中,由于产品的同质化和价格的稳定性,货币市场的透明性较低,在正常状态下交易者对于市场信息不敏感,通过各种途径增加的流动性会把风险推至尾部,逐步积累成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区块链为解决货币市场的弊病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货币系统的账本在区块链上,但储备资产被抵押在区块链下的中心化金融机构中,代表性项目如USDC、TUSD及Libra等。第二种是货币系统的账本在区块链上,储备资产也被抵押在区块链上,链上资产可作为行使相关金融职能的“燃料费”,这属于开放式金融的范畴,代表性的项目如 Dai、Compound等,用户可按照一定规则无门槛地生成和销毁稳定币。原生加密货币剧烈的价格波动无法为交易者提供稳定的交易环境,这不利于数字金融的长期发展,而法定货币由于技术的不兼容无法直接为数字金融资产行使流通手段职能,只能行使价值尺度功能,这种形势极大刺激了稳定币的发展。相比资产链外抵押模式,开放式金融资产链上抵押模式具有更加智能化、中心化干预程度更少、运营成本更低等优势。此外,基于区块链的货币市场交易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多个记账节点共同更新账本和存储,同时将支付、清算和结算三者并行,在很大程度降低了运营成本和相关金融风险。

以Dai、Compund、Dharma和Uniswap等为代表的开放式金融项目分别提供了超额抵押的基于以太坊的去中心化货币借贷方案。通过超额抵押创造流动性的方式在金融史上由来已久,是按市场利率、手续费、保险费、保管费等确定抵押综合费率,并约定在一定期限按照一定价格回购的金融行为。由于抵押品具有市场基准价格,抵押行为无需进行价格发现即可快速获得流动性,有效降低了相关成本。开放式金融借贷项目秉承了这一理念,通过智能合约抵押具有市场均衡价格的主流加密货币(ETH、EOS等)按照一定折现率获取与法币(美元为主)锚定的稳定币(如Dai)。以Dai为例,在抵押期间当抵押资产(ETH)价格上升时,抵押者可享受价格增值红利,当抵押资产价格下降至清算阈值时会被自动打折出售回购以清偿流动性。而抵押出的流动性可以再次购买抵押资产进行再次抵押获取流动性,假设在Dai中抵押一单位ETH可以获得价格为σ(σ<1)单位ETH的稳定币,理论上共可释放1/σ单位ETH的流动性,本质上起到了加杠杆的作用,当抵押资产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时,稳定币项目权益代币MKR的持有人(本质上是项目股东)则会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对系统价值进行清算。

2.开放式金融有助于提高数字资产的价格发现效率和市场化程度。映射到区块链上的数字资产可实现无摩擦流动和极低成本的兑换,基于智能合约的借贷协议允许投资者双向交易数字资产,数字生态中的使用者、交易者和投资者行为产生的大数据则成为数字金融市场的微观和宏观信息,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极大提高了数字资产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在现有金融体系中,金融摩擦、信息不对称、限制做空等交易限制都将降低资产的价格发现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这也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开放式金融可有效规避这些问题和风险。如,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权益市场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资源配置和提供风险分担,其价格发现过程是实现核心功能的主要方式。而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方式可有效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准确度,对于证券登记、交收、结算、清算等环节有很大改进空间,以区块链为核心技术的开放式金融可在大幅降低成本、简化流程的情况下提高权益类产品市场的运行效率,重塑这一市场的微观结构。

3.开放式金融通过分布式账本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以及可审查性,并通过代码提高了金融灵活度、标准化以及风险的相对隔离性。分布式账本全网节点共享、复制及同步数据库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化程度,增强了交易后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审查阻力,实现穿透式监管。随着金融多元化需求的增强,基于代码构建的智能合约会日益丰富,技术端的标准化提高了开放式金融的标准化程度,只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部署都可加入该开放式金融项目。此外,数字钱包相当于传统金融体系中的账户,使用一个数字钱包可不受阻碍地同时借入多个数字资产,不同数字资产的风险可实现相对隔离。

4.开放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在解决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问题上起到重要作用。尽管传统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进行业务升级迭代在表现效果上与开放式金融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二者内涵和逻辑有本质区别,其区别主要体现在金融科技仍然是中心化模式,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仅仅被作为实现特定金融功能的工具,仍然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持牌经营是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必要条件。而开放式金融秉承了金融自由化的思想,整个系统的信任逻辑基于开源代码,任何在技术上可行的金融功能都可以被构建,仅有准入规则而无准入门槛,对事前信任的需求程度达到最小化,有利于吸引数字货币和数字资产的大规模流入,从而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如,以DAI为代表的稳定币只要持有ETH等加密货币就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信贷,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历史征信数据决定是否授信不同。此外,互联网的深度发展为推动开放式金融下的普惠金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引起全球广泛关注的数字货币项目Libra在2019年6月发布了白皮书,也将推进普惠金融作为其重要着力点。Libra白皮书显示,截至2019年全球仍有17亿成年人从未接触到银行业提供的现代金融服务,而在17亿成年人之中有大约10亿人拥有智能手机,将近5亿人可较为便利地接入互联网。通过智能手机注册的数字钱包可有效在这一群体中推进普惠金融。

(二)开放式金融的制约条件

尽管开放式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具有某些显著优势,但市值仍然较小,落地成果有限,目前仍存在若干制约其发展的条件,主要表现为:

1.在开放式金融系统内行使资产和货币职能的token种类较为有限,以太坊之外的资产难以进入开放式金融系统中。受限于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通证化取得的进展有限:原生的链上资产需要跨链基础设施和协议的兼容,连比特币等早期加密货币因其协议的不兼容也无法作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数字资产标的;链下资产上链则对去中心化预言机存在较强依赖,而目前去中心化的预言机并不成熟。

2.开放式金融不存在最后贷款人,仅依靠算法机制能否保证该金融系统稳定运营存在疑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是金融长期发展下历史选择的结果,[15]依靠算法机制本质上还是通过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激励机制维护系统稳定,在系统外不存在最后贷款人,这在金融史上已被证明难以长期实现稳定。

3.开放式金融旨在通过不受管制的金融协议提高运营效率,但金融业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和公共性,这一矛盾难以协调。将金融业完全交给私营部门运营会导致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实体过度创造具有公共属性的金融产品,这会导致金融风险增大,严重时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

4.开放式金融仍无法支撑起大规模的安全商业应用,尤其在可回滚性、实时交易性及互操作性等方面难以满足商用标准。可回滚性意味着健全金融基础设施的容错机制,当交易发生错误或账户出现问题时,可通过身份信息等验证进行找回和修复,但开放式金融范式下的数字资产持有依赖于私钥,私钥丢失意味着数字资产无法找回。同时,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的数字资产交易回撤则依赖于51%以上的算力重新挖一个分叉链,这种操作既不经济,也不易行。开放式金融受到作为其基础设施的公链数据处理能力的制约,以太坊的每秒数据吞吐量约为25,已成为制约开放式金融发展的重要技术约束,未来开放式金融应会向其他高速公有链进行迁移。此外,跨链技术尚不成熟,各公有链间进行信息和价值传递存在障碍,“孤岛效应”仍然存在,各开放式金融项目间互操作性较差。

5.开放式金融的业务逻辑无法满足有金融需求的全部人群。开放式金融的规则全部由代码写在区块链上,用户通过开放式金融获取借贷、流动性获得、衍生品、数字身份认证等服务的前提是将token抵押在链上,这要求用户具有一定的原始数字货币或资产。以开放式金融的借贷业务为例,其要求用户将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抵押在链上,按照一定比率获得即时流动性。但很多用户具有借贷需求的原因就是缺乏原始资金,这种业务逻辑无法满足对于普惠金融最为刚性的需求。

推动开放式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开放式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其金融科技范式的优势及全球范围内对普惠金融的需求使之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也面临较大障碍,如何推动开放式金融这一新型金融范式的发展是区块链、金融等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同时,如何对开放式金融实行有效监管也考验各国监管机构的能力和智慧。针对开放式金融的制约条件,应从以下若干方面推进开放式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推动相关数字技术的发展,逐步提高资产通证化的比例。

通过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发展,逐步提高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通证化的比例。据互联网数据中心(IDC)预测,全球数据总量预计2020年达到44个泽字节(ZB),我国数据量将达到8060个艾字节(EB),占全球数据总量的18%,数据资产发展空间巨大。充分发挥区块链在数据确权、定价、交易中的核心作用,提高全球原生数据资产的市值,增加开放式金融抵押品的种类,除原生数字资产外,在法定数字货币推出后,应将一些主权信用较强的法定数字货币纳入抵押品框架,提高各国监管机构对开放式金融的接受程度。通过发展跨链技术和完善跨链协议为开放式金融真正成为智能金融奠定技术基础。预言机为链下资产上链和链上资产的交易流转提供了条件触发机制,应探索多种机制的去中心化预言机技术方案。

(二)通过机制设计创设最后贷款人。

应规定开放式金融的社群和权益类通证的持有者,在特定央行、商业银行等中心化机构的数字钱包中留存一定数量的该国法定数字货币或全球稳定币(如Libra等),作为开放式金融项目危机发生时的“救市启动保证金”。当“救市启动保证金”留存在中心化机构的数字钱包中时,则由该机构担任系统的最后贷款人角色。中心化机构在“救市”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价由智能合约转化为权益类通证,实现开放式金融下的“债转股”。由中心化机构担任开放式金融项目的最后贷款人可极大地提高系统在极端条件下的稳定性,提高中心化机构与DAO两种范式的融合程度。

(三)更加明确货币和信用的区别和联系。

尽管开放式金融可通过数字技术和经济模型构建类货币产品,但本质上不是货币,仍是商业信用,无法覆盖所有应用场景,不具有无限法偿性。事实上,随着现代数字技术的发展,货币正逐渐呈现“解构”的趋势,过去货币集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等多种职能于一体。在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发展的数字经济浪潮下,专注于某一货币职能(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为主)的类货币型信用产品正在快速发展。主权货币是数千年货币演进至今的主要形式,只有主权货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货币和信用之间的鸿沟难以逾越。因此,要进一步明确货币和信用的区别。

(四)建立适应大规模商业应用的技术框架和协调机制。

区块链行业应着力提高开放式金融的底层框架在可回滚性、实时交易性以及互操作性等方面的性能,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框架,实现开放式金融的大规模商业应用。当前,区块链的不可回滚性来源于比特币区块链,比特币区块链只有在联合51%以上算力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回滚,而这种回滚模式无疑是不可持续和代价巨大的。但以太坊和智能合约的出现为实现可回滚性提供了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验证这一新的方式。随着区块链成为我国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以及全球对区块链技术重视程度的提高,通过修改共识机制、链上扩容、构建链外支付通道以及分片等方式实现实时交易性的成熟方案将更快推出。同时,对底层技术研发的重视也将加速跨链技术的成熟,进而提高开放式金融项目的互操作。

(五)与中心化机构实现一定程度的融合。

由于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式金融项目治理框架不完善、底层技术不成熟及迥异于传统金融的运行范式,短期内传统金融体系内的资金难以大量涌入开放式金融系统,与中心化金融机构结合的半开放式金融项目则是较为容易推进的。因此,未来三年内应重点推进半开放式金融项目。如,我国拟将推出的法定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DC/EP)的境外兑换机制可采用半开放式金融模式:将境外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存款资产与DC/EP按照1:1兑换的机制写入智能合约,境外居民可基于既定规则自行生成和赎回DC/EP。在DC/EP生成阶段,我国央行扣减境外人民币存款,等额发行DC/EP;在赎回阶段,这一过程则相反。发展半开放式金融项目是向智能金融演进的有效务实策略。

(六)加强对开放式金融的监管。

从监管视角而言,由于充足的链上抵押金是开放式金融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可通过关注链上数字资产的信息来实现。但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放式金融可能导致的资本外逃问题,监管资本外逃可通过动态监管法币与数字货币(资产)的兑换接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但这种方式无疑是效率低下、难以持续的,监管科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思路。同时,由于开放式金融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没有金融牌照,会导致监管套利问题,并且不缴纳税收。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可考虑设置监管沙盒,由开放式金融项目自愿入驻,经过沙盒测试期后,监管部门可发放该国开放式金融牌照,通过一系列的条款和指标规避相关金融风险。同时,监管部门可按照一定规则向获得牌照的开放式金融项目征税,税收规则写入智能合约,在链上执行,由该项目权益类通证持有者按照持有比例承担。

展望

以区块链为核心技术的开放式金融通过智能合约在分布式网络中构建了一个无须中心化机构许可、自我演化与发展的金融系统。开放式金融将进一步模糊金融机构的边界,突出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核心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金融市场的作用,不同信息透明度的金融业务都将通过开放式金融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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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吴桐,CECBC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数字经济商学院院长,数字资产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青年研究员,区块链和数字经济领域知名学者,著有《链改:重塑社会结构与经济格局》、《链政经济:区块链和政务系统的融合》。

原文发表于《经济纵横》(CSSCI)2020年第2期(2月),《经济纵横》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经济学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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