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西部大开发1040工程最新消息: 一传销团伙在六省市以“国家西部大开发”为幌子骗人 多名“老总”获刑
一传销团伙在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徐州市、河南省郑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安徽省合肥市等省市均有活动。2020年9月23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该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件。
原判认定,2010年前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出现所谓“连锁经营”,以“国家西部大开发需要大批资金投资,投资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国家扶持,暗箱操作,三年内可赚1040万元(简称‘1040阳光工程’)”等做虚假宣传,诱骗亲戚、朋友等加入并发展成员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五级就是实习业务员(申购1-2份)、组长(申购3-9份)、主任(申购10-64份)、经理(申购65-599份)、老总(申购600份及以上),三晋就是从业务员做到10-64份就晋升为主任,从主任做到65-599份就晋升为经理,从经理做到600份以上就晋升为老总。
新加入人员缴纳3800元(包括500元的礼品费)申购1份,获得资格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成为实习业务员,缴纳69800元(包含500的礼品费)申购21份,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
每名参与人员只能发展3名下线人员,并从三代内的下线人员缴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得返利,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计入上线人员的总份额中。
2010年11月,被告人彭某缴纳69800元被被告人廖某兵带入贵阳“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先后将廖某宝、万某武、廖某发展为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后发展成员,采用诱骗方式,将安陆、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骗至贵州贵阳、陕西西安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
2010年11月,被告人廖某兵缴纳69800元被被告人汪某锋带入贵阳“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先后将蒋某、廖某及彭某发展为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后大肆发展成员,采用诱骗方式,将安陆、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骗至贵州贵阳、江苏徐州、河南郑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
2010年11月,汪某锋缴纳69800元被夏某洲带入贵阳“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先后将廖某兵、汪某、徐某发展为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后大肆发展成员,采用诱骗方式,将安陆、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骗至贵州贵阳、江苏徐州、河南郑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
至案发,彭某发展线下传销人员61人;蒋某娟发展线下传销人员402人,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别;廖某兵发展线下传销人员有792人,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别;汪某锋发展线下传销人员831人,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别。
原判认为,所谓“1040阳光工程”是以连锁经营为名,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上述4名被告人缴纳费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予惩处,根据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四年到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蒋某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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