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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截流上家诈骗款超百万,3被告上演犯罪黑吃黑戏码!

摘要: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董某、李某、马某以本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或购买他人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及其U盾、预留电话号卡,由马某、李某邮寄卖给他人用于走账。见有钱入账后,3人采取银行卡挂失的方式先后截流上家诈骗款超百万,上演犯罪“谍中谍”。
题图:庭审现场

 

11月24日下午,四川什邡法院公开审理了董某、李某、马某犯盗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3人截流上家诈骗款超百万

今年四川什邡警方成功侦破了一起特大诈骗案,追回现金98万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董某、李某、马某。

 

经警方调查,马某从其他地方获悉,可以将银行卡内的钱采用挂失补卡的方式将银行卡里的钱截住,然后取出来占为己有。他找到李某、董某商量后,3人就凑合到一起,干起了将银行卡绑定在自己银行卡上,然后将银行卡卖给他人走账,进行截流的事。

 

公诉机关公诉书显示,2019年8月,马某、李某让董某找人购买银行卡卖给上家走账。董某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及其U盾、预留电话号卡交给马某、李某后,马某、李某用微信关注银行卡公众号后将其邮寄给上家走账,同时告知董某随时关注账户余额。2019年12月12日,被骗人洪某被骗转款4.98万元。董某、李某发现卡上有钱后使用挂失补卡的方式将4.93万元取现。事后被告人董某分得1.2万元,马某、李某分得3.73万元。

 

今年年初,李某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他人走账,采用同样方式,在今年3月19日,将被骗人张某被骗的20793元截流。在分给持卡人酬劳500元后余款交给马某。(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此外,今年3月21日,董某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将办理的该银行卡及其U盾、预留电话号卡邮寄给马某、李某用于走账。4月9日,马某、李某见卡内有资金汇入,安排董某以同样的方式取走他人诈骗的96.97万余元,董某分得16万余元,马某、李某分得80余万元。

 

庭审焦点是掩饰犯罪所得还是盗窃

11月24日下午,什邡法院公开审理了董某、马某、李某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出,经审理查明,董某盗窃金额为101.9万元,李某、马某盗窃金额为103.9万元。3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盗窃罪追究3人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集中在3人是掩饰犯罪所得还是盗窃他人财物,董某、李某是共同犯罪还是主从犯罪。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3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在法庭陈述环节,3被告人都表示遵纪守法很重要。董某说,由于自己涉世不深,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争取改造,重新做人。李某说,希望能宽大处理。马某说,给受骗人造成损失深表歉意,以后自己一定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宣判。3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还了所获全部赃款,被告人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

 

庭审结束后,庭审法官说,纵观整个案件,违法犯罪分子收购、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也会构成犯罪,若采用秘密方式将违法犯罪所得款项截流,同时会构成盗窃罪而择一重罪处罚。(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什邡法院提示,银行卡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物品,因贪图利益出售银行卡,不仅威胁到自身信息和资金安全,还可能为其他犯罪提供帮助。作为守法公民,应合法使用自己的银行卡,避免被犯罪份子所利用。

 

(原标题:截流上家诈骗款超百万 3被告上演犯罪“谍中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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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对:白茂生(主编)、不知火煮(审核)、凌峰(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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